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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非法套现最高可判刑5年以上

来源: 时间:2013-09-26

    我国于2009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精神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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