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资讯动态 > 国内财经 >

险资运用比例监管拟抓大放小 权益类投资上限或达3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时间:2013-10-16

    随着保险(行情 专区)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多项比例监管政策的监管格局将出现变化。近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保监会内部人士处获悉,险资比例监管拟建立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的动态比例监管体系。

  保监会此次制定的保险资金运用新政将不再对各大类资产包含的具体品种设限,各类比例实行差异化监管。有业内人士表示:“对传统投资影响并不显著,另类投资将迎来较大发展。”

    保监会内部人士表示:“此次调整与改革,不是在原有比例监管政策上简单地进行增减,而是考虑监管需要与市场实际,系统整合现行监管比例规定,明确各方权责范围。”

  据本报记者了解,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各保险公司,险企的反馈意见将于10月15日前回复至保监会。征求意见稿经修订正式发布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比例将按新规实行。

  五大类资产分类拟减少至14个比例监管

  险资运用比例监管的新框架设计和原则主要包括,系统整合、抓大放小、分层分类及动态调整四个方面。并在现行监管政策基础上,根据各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梳理成类,整合资产分类及监管比例,规范各类资产包含的具体品种,保持政策的延续性。

  同时,此次调整涉及监管比例56个,拟减少至14个,其中,废止42个,保留8个,调整4个,新增2个。

  保监会上述人士表示,目前有效比例散布在多项政策中,数量最多曾达100余项。部分监管比例结构复杂,存在大比例套小比例、比例之间相互交叉等情形。

  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不断开放,现行比例监管逐渐落后。现行比例监管政策与市场化的要求和国际惯例有较大差距,亟须全面梳理并出台一套系统、完整的监管比例规定,既体现比例监管的强制性,又兼顾保险公司投资的自主性。

  据本报记者了解,《征求意见稿》中,主要规定了资产分类、大类资产及集中度监管比例、风险监测比例、内控比例和监督管理等事项。

  关于大类资产分类,将借鉴国际经验,将保险资金各种运用形式整合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类资产。《征求意见稿》对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将定存、协议存款、具有银行(行情 专区)保本承诺的结构型存款、债券基金等划入固定收益类资产。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另类投资中“风生水起”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被纳入不动产资产类别。

  权益类资产投资上限或达30%

  《征求意见稿》指出,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权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投资上限拟设定为30%。

  根据《征求意见稿》,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分别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30%、20%、15%,流动性资产无总量控制。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投资上市权益类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分别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10%。

  保监会还规定,投资单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部分投资除外。其中,投资同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超过10%的,纳入股权投资管理,适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规定。投资同一法人主体的余额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此外,为防范流动性、高波动性资产等风险,制定流动性监测、融资杠杆监测和类别资产监测规定,主要用于风险预警。超过预警线的,要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内部风险控制比例上,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符合资产负债管理要求的内部风险控制比例,包括但不限于大类资产投资比例、高风险(类)资产投资比例、行业和单一品种以及单一交易对手投资比例等。同时,还应当制定内部风险预警比例。

资讯动态
最新资讯
热门排行
Copyright © 2003-2019 河南省金融产品网络服务平台 版权所有
豫ICP备13018018号 电话:0371-69158308 邮箱:hnstrzxh001@163.com
地址:郑州市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 邮编:45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