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金融运行总体稳健,但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和工具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要求不相适应。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对于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利于缓解银行资本补充压力,丰富市场投资产品,健全市场机制,开辟规范的信贷资产转让渠道,增强银行对重点行业改革发展融资支持能力,转变银行盈利模式。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应关注的问题
作为一种金融产品,资产支持证券本身是中性的,既可以在分散风险、提高流动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也会因监管不力、被市场滥用而演变为纯粹的投机和套利工具,引发系统性风险。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虽然目前从宏观政策面上给予了大力支持,但要实现常规化发展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与挑战。
(一)基础资产范围相对狭窄。从国际成熟市场看,主流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是住房、汽车、信用卡等标准化程度高的零售贷款,具有入池资产笔数多、同质性高的特点,可以借助大数法则,获得资产池相对稳定的违约率并进行定价。在美国,2014年,住房、汽车、信用卡、学生贷款等零售贷款证券化产品余额8.9万亿美元,占全部资产证券化产品余额的89%。但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仍以银行对公信贷资产为主,占比为90%左右,其他资产类型较少。此外,为保证试点发行成功,各家金融机构大都拿出的仍然是自己的优质信贷资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资金,提高金融市场运转和资源配置效率的积极作用。
(二)信用评级体系不完善。权威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客观信用评级报告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重要部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着信用评级机制不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等问题。具体问题表现为:一是信用评级业务与市场尚不完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工作的机构单一。二是信用评级技术和方法处于摸索阶段。由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仍处于试点阶段,缺乏历史数据积累,评级模型和标准的客观性和一致性较低,反映基础资产违约概率的评级结果还未得到实践的检验。三是信用评级机构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原则。在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过程中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现象普遍存在,评级结果缺乏独立性与公信力。
(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管理能力不足。从国外发达的资本市场上来看,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对市场效率和市场稳定有着不可或缺的重大影响。我国的机构投资者队伍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和培育,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但是还存在结构不合理、层次不完备、认知和实践不足等问题。一方面,不同投资者群体在债券市场的力量对比和地位并不均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仍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最主要投资者,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这不利于信贷资产风险的分散化,也不利于证券化产品在二级市场流动。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专业知识、定价能力、谈判能力不足,难以满足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的需要,这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长期健康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四)分业监管制度增加了审批与运作的难度。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银行、证券、担保、信托等多个金融领域,属于一种金融联合产品。如果是银行资产证券化,将涉及中央银行、证监会两个监管主体,如果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就要涉及到经贸委、财政部等,而如果是国有资产,还必须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众多的部门管理,导致资产证券化的审批与运作难上加难。《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资产证券化的直接监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需要证券、保险、投资等多方面业务相互配合,所以许多问题均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通过才可以实施,大大增加了审批时间和成本。
(五)基础资产潜在风险不容忽视。目前银行深入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理财产品等高风险领域,其资产风险逐渐加大,基础资产潜在的风险因素有待时间检验。从银行经营和管理的角度来看,恰恰是风险较大的资产金融机构才有转嫁风险和提前转让债权收益的冲动。另外,因为银行把信贷资产转移为信托财产发行支持证券后,移出了资产负债表外,导致银行有了新的空间发放贷款,会让银行经营更加冒险和激进,银行会更加热衷通道业务和资产证券化,而忽视贷款本身的风险控制,循环往复可能带来严重的金融风险,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最好的例子,我们不能再重蹈覆辙。
促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
发展的政策建议(一)稳步扩大基础资产试点范围。国家关于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风险较大的资产不纳入试点范围,不搞再证券化的决定,目的是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基础资产的选择止步不前。如果只是一味以某类或某几类优质性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那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很难实现。我们要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丰富基础资产类型,发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等零售贷款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严格防控风险的基础上,扩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试点范围,积极探索开展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工作,才能真正发挥其盘活社会存量资金,提高金融运转效率,同时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改革步伐的作用。
(二)大力发展独立公正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加快培育广大投资者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估机构,为资产证券化建立一个规范、透明、公正的信用评价体系,是我国推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当务之急, 应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市场地位,为信用评级机构按市场经济规则开展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证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化基础资产评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二是加强行业竞争,提高信用评级工作透明度,鼓励业务流程规范、资信程度高的评级机构参与到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来,鼓励两家以上信用评级机构参与评级;三是加强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借鉴丰富的信用评级经验,学习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加强扶持发展本土信用评级机构的力度。
(三)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要一个成熟的、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资本市场,形成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供给。从美国的情况来看,其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当完善,机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共同基金、外国投资者等。经过多年试点,中国资产证券化投资者机构中,到2014年底,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基金等非银行机构和非法人投资者占比已超过50%。从长期来看,我们还需要不断扩大投资者范围,加大投资者培育力度,正确处理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与投资者适当性的关系,提高投资者对证券化产品分析和风险定价能力。
(四)强化信息披露等市场约束机制。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识别证券化风险的重要依据。在成熟市场中,一般秉承以信息披露为本的监管理念,以保证市场的公开、透明。市场信息披露不真实或者不完全都会使投资者对证券的价值提出质疑,从而削弱投资热情。制定完备的机制和措施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才能更好地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建立正向激励的约束机制,将信息披露与发行管理方式相结合,通过差异化的产品发行管理方式,促进金融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另一方面,进一步发挥市场自律组织作用,规范信息披露的文本、内容和行为,提升标准化程度,建立一个动态、标准、透明的事中事后管理和持续信息披露机制以及对于信息披露的评价机制等。
(五)加强金融监管。由2008年金融危机可看出,即使存在较完善的金融监管法规,出于追逐利益的需要,金融机构也常常忽视监管规则和风险因素,总是倾向于创造出新的规避管制的金融产品。危机过后,美国对其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进行了系统反思,并进行了一系列制度改进,如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发起机构风险自留、强化评级监管、简化产品设计、提高资产证券化风险资本计提要求等。目前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总体规模和影响较小,但随着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大,也应高度重视风险的防控。要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简单、透明,防止过度证券化,要进一步加强证券化业务各环节的审慎监管,及时消除证券化业务中各类风险隐患。同时,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发展理念,加强监管之间协调,完善制度建设,推动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