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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贷款合同暗藏霸王条款 借款人死亡视为违约

来源: 时间:2016-10-21

   借款人死亡视为违约?系统故障完全免责?在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中着不少“霸王条款”。10月19日上午,深圳市消委会点评银行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文本,指出其中存在未依法公示、不合理要求开户等问题。市消委会已经向各涉评银行发送整改劝谕函,督促银行按照评议意见对条款进行修订,也呼吁各界关注并敦促业界整改。各涉评银行收到劝谕函后及时反馈了意见,大部分银行深圳分行都同意评议意见内容,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系统故障绝对免责”不合理
 
  2016年初,深圳市消委会开展了深圳市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调查评议活动,收集了12家银行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文本,对收集到的合同文本进行梳理,对其中可能涉嫌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法律分析。
 
  调查发现,有的银行在《个人贷款合同》中指出,借款人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借款人、担保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市消委会指出,借款人死亡等情况不能认定为违约,如借款人有继承人、财产管理人等情况下,这就意味着继承人承继合同权利义务后,合同继续履行,继承人却仍需承担违约责任,这不可能的。另外,借款人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于发生上述事件不因借款人的意志而转移,不可归责于借款人,也就不能认定为违约行为。
 
  一些贷款银行在《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规定,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债权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贷款或办理支付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市消委会认为,在该条款中,贷款银行这一条款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贷款合同竟不能公开
 
  另外,市消委会发现,较大部分银行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文本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开展示,部分银行工作人员,需经借款人预约申请贷款后,才能将贷款合同拿出来给借款人签字确认。对此,市消委会认为,部分银行没有依法公示个人贷款合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妨碍消费者实现其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此次涉评的条款中,有的银行还以“贷款风险监控及贷后风险管理需要”为名,要求贷款人开立日常经营主要账户。市消委会认为,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实施强制交易。
 
  此外,还有的贷款银行要求消费者放弃抗辩权,即贷款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时,消费者须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市消委会认为,银行机构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能要求消费者放弃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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