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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来源: 时间:2017-07-21

 

近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行《规定》为会20095月发布,于20105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现在是第二次修订近年来,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对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合规管理、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培育核心竞争力,发挥了正向激励作用得到行业和市场认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分类监管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督促行业优化合规风控水平,聚焦主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研究修订了《规定》。

  20176月2日,我会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617日,共收到21家单位(其中证券公司20家、行业自律组织1家)、4名个人合计69条反馈意见。从反馈情况看,各方均认为《规定》整体较为成熟。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我会综合考虑行业现状和监管实际,对《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规定》共7章35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维持分类监管制度总体框架不变,集中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不改变现行的以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主的评价体系和有效做法,仅对相关评价指标结合行业实际和监管需要进行优化。

  二是完善合规状况评价指标体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完善日常监管措施及针对立案调查、风险事件的扣分规则,引导一线监管部门用好用足监管措施。客观、准确体现不同类别公司在持续规范运营上的差异引导公司按照监管导向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三是强化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促进行业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更新风险管理评价内容,提高净资本加分门槛,引导证券公司提升资本实力、引入高端专业人才、完善风控基础设施,形成精准计量各类风险、动态监测监控和有效应对风险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四是突出监管导向引导行业聚焦主业。优化原有的市场竞争力指标,剔除部分偏离主业、过度投机的业务因素影响,增加反映公司综合实力、跨境服务能力等因素的指标,引导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做优做强,提升国内国际竞争力

  五是为持续完善评价体系留出空间,增强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增加授权条款,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条件具备时对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管理能力、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进行专项定量评价,逐步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在分类评价中的比重,确保分类评价结果切实管用、持续有效,不断提高监管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来源: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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