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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来源:未知 时间:2019-04-16
河南省投融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河南省投融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Association of  Henan Province,英文缩写为IFAHN。
第二条 协会是在河南省内从事投融资的各类投融资主体和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相关研究机构以及从事投融资工作的个人自愿参加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是河南投融资行业自律组织,是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并在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广泛联系投融资主体,发挥政府与投融资主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维护投融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实行行业自律;促进投融资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促进投融资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南省民政厅。协会坚持从实际出发、平等协商、协调服务的原则,依法与会员开展双向服务活动,并接受河南省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民政厅等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协会会员。
第六条 协会设在河南郑州。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促进河南投融资业的健康发展,为河南振兴、中原崛起和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投融资保障。
(二)充分发挥政府与投融资主体、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引导投融资活动,沟通会员与国家机关、其他行业和部门之间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呼声。
(三)围绕在实践中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广泛开展投融资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和经验交流,探讨各类投融资主体的定位、发展战略、经营模式等,促进各类投融资主体健康发展。
(四)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合作,协调会员在业务方面的争议,制裁损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为会员提供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
(六)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推荐投融资项目,协调重大建设项目融资。
(七)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拟上市企业培育,为企业资产重组、并购、再融资和规范管理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八)组织会员和各类投融资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国内外专业培训和考察,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九)积极促进会员与国际接轨,与境内外投融资机构建立广泛的联系,加强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
(十)建立会员之间的电子信息网络,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扩大对外宣传。
(十一)加强会员自律建设,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
(十二)完成主管部门交办和会员代表大会委托办理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河南省投融资机构和个人,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对国(境)外和省外有一定影响的投融资机构,承认并遵守本章程,也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登记表,包含申请人(单位)的名称、工商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二)信息登记表,包含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第十一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单位)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第十二条 经协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十六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七条 会员在一年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
第二十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收支报告;
(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五)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六)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七)审议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八)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具有重大影响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会员的入会;
(七)审查批准会员的自愿退会;
(八)拟订行业自律制度;
(九)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一)制定协会的内部重要规章制度;
(十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三) 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节  顾问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顾问委员会,聘请顾问。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
第三十四条 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必要时予以协调。

第五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厅审批、登记。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
协会会长、副会长单位一般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拟任人选由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协会筹备组、协会发起单位协商推荐。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
(四)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五)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厅备案。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
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四十条 协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三)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出副秘书长、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常务理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投融资行业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投融资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九年以上;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分担。
第四十五条 遇有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经费分担金或专项费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四十八条 除协会解散外,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请求返还会费及分担金。
第四十九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和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省政府金融办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政府金融办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2年1月9日会员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审查同意、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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